金融界2024年2月21日消息,天台嘉鹏燃料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被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30,000.00)。
据公告内容,天台嘉鹏燃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在浙江省天台县天鹤路3号2幢厂房底层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30,000.00)。
天台嘉鹏燃料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规行为。对此,天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