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2月23日消息,鹤山顺伟粮油加工厂因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被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5042元。
根据公告内容,经查证,鹤山顺伟粮油加工厂于2023年10月27日采取压榨工艺生产涉案批次花生油共6瓶,规格型号为1.65L/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于2023年10月27日全部销售给检验机构用于检验,销售单价为42元/瓶,成本价为 35元/瓶,总数量6瓶,销售金额为252元,获利42元。该批次花生油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标准指标≤20μg/kg,实测值为88.1μg/kg)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复检,涉案批次花生油样品所检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标准指标≤20μg/kg,实测值为80.8μg/kg),监督抽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因此,上述花生油为生物毒素(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为不合格的食品。当事人对复检结论无异议。
鹤山顺伟粮油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规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鹤山顺伟粮油加工厂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2元人民币,处罚款35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35042元人民币。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