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600150):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风云天地 2024-06-08 90650人围观
原标题:中国船舶: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

务办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

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部门。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列示或说明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当年年报中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其他重大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

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1、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务信息及会

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规定的原则,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或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2、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上报、信息采集、信息记

录、信息输入、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延迟,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3、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审核、监督

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4、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生

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进行的问责。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时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同时,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

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追究责任的形式有:

(一)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撤职、

调离岗位;

(二)经济责任:罚款;

(三)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第八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

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继续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发生重大差错后,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同时还需披露公司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

相悖的,按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