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002527):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钟斌)

风云天地 2024-04-29 48936人围观
原标题:新时达: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钟斌)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钟斌)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钟斌,东南大学学士。自1986年起曾先后担任电子工业部第23研究所上海科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上海科技投资公司部门副经理,同时兼任上海嘉定高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董事总经理。曾兼任上海万达信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生大医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亚联单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上大生物工程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科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晨月晖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做到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了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3年度公司历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度内,本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委员、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委员、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议案,切实有效地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委员的职责。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议通过《2022年第四季度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四季度工作报告》《2022年度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季度工作报告》《2023年半年度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半年度工作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季度工作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议案,切实有效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关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关于 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切实有效地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认真行使了独立董事的应有职权,对每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此外,本人及时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临时公告文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年度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公司独立董事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参与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前沟通的会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情况的会议和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前沟通的会议,积极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内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发挥充分的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内,本人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等组织的相关培训,注重学习最新的证券法规和政策,加深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和提高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回复投资者提问,并督促公司确保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无阻。

(六)日常工作情况

2023年度内,本人在现场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天。本人除出席董事会会议外,多次在公司现场工作和检查,充分、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投资等情况,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件所涉问题积极与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认真细致地查阅有关资料,审慎发表有关意见。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出席公司管理层的述职会。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的认真配合与大力支持,为本人提供了履职所需的人员、资料、办公场所等有利条件。公司高度重视并合理采纳了本人提出的相关建议,对要求进一步说明的信息做到了及时补充和解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2023年4月27日发表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27日发表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存在较大差3、2023年8月28日发表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对外担保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违规担保、无逾期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以往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担保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1、2023年4月27日发表对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27日签署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3、2023年4月27日签署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4、2023年8月28日签署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5、2023年10月25日签署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上述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1、2023年4月25日发表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2、2023年4月27日发表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委托事项的要求,故同意相关续聘议案。公司聘请会计(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1、2023年5月30日发表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2、2023年6月16日发表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事项的独立意见。

3、2023年9月13日发表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2023年9月13日发表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5、2023年9月13日发表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6、2023年11月17日发表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履职经历等相关资料,监督候选人的推荐与选聘程序后,本人认为上述人员的提名、选举及聘任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2023年4月27日发表关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的公司薪酬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1、2023年4月27日发表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3年4月27日发表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3、2023年5月22日发表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1、2023年1月29日发表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2、2023年1月29日发表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3、2023年5月22日发表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依法合规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按时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勤勉尽责的态度,秉承客观独立的原则,持续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业务专长为公司建言献策,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助力公司稳健发展。

特此报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