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勤勉尽责,认真参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事务,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丁剑,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高级会计师。2005 年7月至 2008年2月任丽水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经理,2008年2月至 2011年 11月历任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项目经理, 2011年11月至 2015年8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项目经理、部门经理,2015年 8月至今历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门经理、高级合伙人、浙江分所所长。现任双润(杭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1月起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法》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充分依托深厚的执业经验,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加相关审议事项的研究、讨论和决策,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资料,主动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审慎严谨行使表决权,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决策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就关联交易、续聘审计机构、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出席并参加相关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2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参会,无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反对或弃权票。
2、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了11次会议,其中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和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会议,无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反对或弃权票。
3、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修订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已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报告期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问题及公司业务情况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参加业绩说明会、关注公司E互动答复等方式,与公司深入交流中小股东普遍关心的问题,督促公司积极回应中小股东的关切,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会议等时间对公司及子公司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以及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公司治理等情况的汇报,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市场行情对公司的影响,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实际运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本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公司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六)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依法合规地对相关重点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议。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相关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意将相关内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聘任、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苏亚金诚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机构。
(六)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财务负责人的变更和聘任工作。本人认真核查了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履历等资料,认为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员具备担任相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相关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任免董事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报酬的议案》,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现阶段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024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并不断提升自身履职能力,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沟通,关注公司重大事项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丁剑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