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年金养老金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股票类、混合类、固定收益类和货币类四类。其中除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外,其他年金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此外,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投资管理人应当强化年金养老金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等。
记者详细梳理了《意见》十大要点,具体如下:
1、年金养老金产品分为四类
记者注意到,在《意见》中,年金养老金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股票类、混合类、固定收益类和货币类四类。
首先,股票类包括股票型、港股股票型、股票专项型、股权型。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一家或多家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此外,根据年金基金开展股权投资试点的相关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项目须以显示投资方向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形式进行。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属于权益类投资,按照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管理。
其次,混合类包括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第三是固定收益类,包括固定收益型、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券投资计划型。投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80%。固定收益类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其中除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外,其他年金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第四是货币类,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记者注意到,在目前的产品分类中,以二季度的汇总表来看,主要是以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流动性资产和其他投资资产进行划分,其中混合型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类别中。
而如果以上述四种类型进行划分的话,对比来看会更加清晰。
2、年金养老金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养老金产品
《意见》中,还对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以及发行方式做了规定,其中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等,应与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政策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年金养老金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养老金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年金养老金产品发行后,投资管理人不得变更年金养老金产品类型。
另外,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和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可以采用分期发行方式。
3、投资集中度有要求
在集中度要求方面,《意见》中指出,投资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年金养老金产品应当穿透底层资产,与本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并计算底层资产,确保同一投资管理人投资同一资产的金额和比例符合资管新规关于投资集中度的要求。
4、针对不同产品建立流动性管理方案
在流动性要求方面,《意见》中指出,投资管理人应当加强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流动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年金养老金产品特点建立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方案,确保年金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变现能力满足份额持有人资金赎回要求。
5、封闭式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在防止期限错配方面,《意见》中指出,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投资管理人应当强化年金养老金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年金养老金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的,应当封闭,并明确相应退出安排。
6、禁止多层嵌套,禁止资金池
《意见》中还指出,年金养老金产品可投资一层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年金养老金产品资产,避免利益冲突,严禁可能导致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各种行为。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
投资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年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7、实行穿透式管理
《意见》中指出,年金养老金产品实行穿透式管理。年金组合需要穿透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底层资产,合并计算投资同类性质资产或同一资产的金额及比例,确保满足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和监管要求。
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养老金产品穿透后的投资比例控制,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负责投资监督。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年金养老金产品时,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负责投资组合穿透后的投资比例控制,以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年金养老金产品信息为依据,年金计划托管人负责投资监督。年金计划采用同样方式实行穿透管理,年金计划托管人负责投资监督。
8、限制关联交易
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本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投资本机构、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和决策程序等进行规范,并向份额持有人充分披露信息。
9、整改过渡
《意见》发布前已备案且在运行的年金养老金产品视为存量产品。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对本公司的存量年金养老金产品进行梳理,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整改过渡进度,平稳有序做好相关工作。不过记者注意到,《意见》中并未确定全面完成规范的具体时间节点。
10、未正式施行
记者注意到,此次下发的《意见》为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施行,因此最终的版本有可能还会做出一些修改,须以最终发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