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1鲁高06 :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5003 债券简称:21鲁高 06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1月 14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11月 15日
由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山东高速
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1月 15日支付自 2022年 11月 15日至 2023年 11月 1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21鲁高 06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亿元
5、发行主体: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6、债券期限:3+2年期。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14%,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1年 11月 18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21年 11月 15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年至 2026年每年的 11月
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2024年每年的 11月 15日。
11、兑付日:兑付日期为 2026年 11月 15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4年 11月 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到期支付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
12、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3、担保情况:无担保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22年 11月 15日
至 2023年 11月 14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14%,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31.4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1月 14日。截止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兑息日:2023年 11月 15日
三、 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
业所得税,发行人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
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
后续进展。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号
联系人:魏冰然
电话:0531-89250107
传真:0531-89250130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张哲戎
电话:010-60838527
传真:010-608335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负责人:戴文桂
联系电话:021-68606737
债券代码:185003 债券简称:21鲁高 06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1月 14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11月 15日
由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山东高速
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1月 15日支付自 2022年 11月 15日至 2023年 11月 1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21鲁高 06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亿元
5、发行主体: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6、债券期限:3+2年期。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14%,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1年 11月 18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21年 11月 15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年至 2026年每年的 11月
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2024年每年的 11月 15日。
11、兑付日:兑付日期为 2026年 11月 15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4年 11月 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到期支付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
12、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3、担保情况:无担保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22年 11月 15日
至 2023年 11月 14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14%,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31.4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1月 14日。截止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兑息日:2023年 11月 15日
三、 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
业所得税,发行人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
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
后续进展。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号
联系人:魏冰然
电话:0531-89250107
传真:0531-89250130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张哲戎
电话:010-60838527
传真:010-608335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负责人:戴文桂
联系电话:021-68606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