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邮政Y5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75374 债券简称:20邮政 Y5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1月 8日
? 本息兑付日:2023年 11月 9日
? 债券摘牌日:2023年 11月 9日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
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1月 9日开始支付自 2022年 11月 9日至 2023年 11月 8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期公
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20邮政 Y5
3、债券代码:175374
4、发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年,以每 3个计息年度为
1个周期。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
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个周期(即延长 3年);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为 4.04%。本期债券采
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根据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首个周期计息期限自 2020年 11月 9日
至 2023年 11月 8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付息日为 2020年至 2023年每
年 11月 9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各品种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
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
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1月 9日至 2023年 11月 8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04%,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00元,派发利息为 40.4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1月 8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
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剩余全部本
金。
4、本金兑付日:2023年 11月 9日。
5、债券摘牌日:2023年 11月 9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
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3号
联系人:檀晓雪
联系电话:010-68859815
2、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姜琪、王翔驹、华龙、李浩宇
联系电话:010-6083749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傅帅
联系电话:021-68606295
特此公告。
债券代码:175374 债券简称:20邮政 Y5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1月 8日
? 本息兑付日:2023年 11月 9日
? 债券摘牌日:2023年 11月 9日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
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1月 9日开始支付自 2022年 11月 9日至 2023年 11月 8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期公
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20邮政 Y5
3、债券代码:175374
4、发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年,以每 3个计息年度为
1个周期。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
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个周期(即延长 3年);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为 4.04%。本期债券采
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根据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首个周期计息期限自 2020年 11月 9日
至 2023年 11月 8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付息日为 2020年至 2023年每
年 11月 9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各品种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
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
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1月 9日至 2023年 11月 8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04%,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00元,派发利息为 40.4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1月 8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
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剩余全部本
金。
4、本金兑付日:2023年 11月 9日。
5、债券摘牌日:2023年 11月 9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
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3号
联系人:檀晓雪
联系电话:010-68859815
2、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姜琪、王翔驹、华龙、李浩宇
联系电话:010-6083749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傅帅
联系电话:021-68606295
特此公告。